区块链技术目前在版权领域是非常火的一个概念,尤其是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由于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毕竟区块链技术被称之为下一代互联网,而存证又是业内公认的区块链最容易落地的应用场景,法院可以说在最合适的时候给出了最有力的效力背书,对于区块链应用的落地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了解判决书里的区块链存证
其实很多人看了这个判决后都觉得云里雾里,尤其是对里面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和存证步骤感到困惑。有些看懂了原理的朋友还提出质疑,说这个叫什么区块链存证,不过是第三方存证公司把数据摘要放到了区块链上而已。
这个质疑好像很有道理,笔者最初看完判决书也有同样的疑问,于是顺着这个线索对区块链存证做了更深入地研究,包括读了判决书中提到的公证通(FACTOM)所发布的白皮书、国内几家存证机构创始人对区块链存证原理的分析文章,终于一个重要的结论开始浮出水面,那就是: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中保全网所采用的是借助“锚定”技术实现的区块链存证,而这种方式恐怕将成为日后区块链存证的主流。
那么我们就抽丝剥茧地来展示一下这个结论是怎么得到的。
了解当前电子存证的朋友都知道,通常情况下,电子存证走到第三步,就要把数据交给公证处或者鉴定中心了,以便寻求权威机构的背书从而增强效力。但保全网另辟一条蹊径在这个环节中把数据交给了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为什么这么做,难道是把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当成了公证处在用吗?
其实,FACTOM是美国一家知名的使用区块链技术来保护和验证数据的公司,其产品核心原理就是将数据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上。因此,大家会发现,保全网的存证流程到了第四步,就是通过FACTOM将数据锚定到了比特币区块链上。
弄清“锚定”到底是个啥
众所周知,比特币的底层架构技术就是区块链技术,因此比特币剥离“货币”的属性剩下的是一个底层区块链架构——也就是一条“链”。
而这条链非同寻常的地方在于,就目前而言它是存在时间最久、运营时间最长、经过多次攻击检验最可靠的区块链条,这一特性使得比特币区块链成为存放数据、防止数据篡改的首选,大家可以把数据理解为基于比特币的一项交易,一旦交易被比特币所“记账”,则这笔交易将永久地存在于比特币区块链上,无法被删除和修改了。
举个例子,一艘船待在水上会随波逐流,那么要想让船稳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在岸上找到一个稳固的锚点,把船拴在上面。比特币区块链就是那个最稳固的“锚点”,而把数据“拴”在锚点上的过程就叫做锚定。
而FACTOM正是开发了一个妥善可用的锚定程序,并且在数据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之后,还可以实现数据的快速检索、验证等。因此,笔者推测保全网的最终目的是将数据放到比特币区块链上,只不过这个上链和锚定的过程是借助FACTOM来实现的,因为FACTOM存储的数据摘要本来也是锚定在比特币区块链上的。
“锚定”是怎样实现的
要知道,在比特币区块链上放数据是有成本的,而且比特币区块链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在上面锚定数据体量不可能太大。因此,存证机构当然不会把全部的存证数据都放上去,而是将存证数据进行摘要计算得到数字指纹,必要时还会通过默克尔树(Merkle Tree)算法来计算获得这个Hash值,也被称之为Merkle根。从而进一步降低数据体量,然后将根值放到比特币区块链上去。
一般挂载数据到比特币区块链上的通常做法是,将默克尔根值以交易的形式写入比特币一个可以提供80字节空间的OP_Return区域,一旦这笔交易被比特币区块链确认收录(记账),则锚定宣告完成。
区块链扮演去中心化的公证处角色
至此,我们可以明确,比特币区块链在整个电子存证过程中被当作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公证处。电子存证机构由于对自身存储数据的客观公立性以及防篡改等要求不够自信,引入了比特币这条最强有力的公链来做背书,而第三方存证机构所做的是在用户和比特币公链之间搭建了一个“数据通道”,让数据可以锚定上去的同时便于检索和验证。
与传统引入公证处背书相比,区块链是去中心化的一个技术方案,而且理论上任何电子存证机构都可以接入,一旦效力获得认可(事实上互联网法院已经通过判例认可),其可靠性、便利性、开放性以及降低成本等多个方面都更有优势,在此,笔者给这种存证形态命名为“锚定式区块链存证”。
为何锚定式区块链存证具有可靠性
事实上,区块链存证也有很多形态,包括自建区块链(私链)存放数据、搭建联盟链存放数据以及本文所说的锚定式区块链存证(不一定是锚定到比特币,也可以是以太坊或其他公链)。
其中,笔者更加看好的还是锚定式区块链存证这一种,其实原因很简单,就是锚定到公链尤其是比特币或以太坊等经过实践检验可靠的公链更能保障数据的完整性,而数据完整、未经篡改恰恰是电子存证所追求的最终目标。私链和联盟链在这方面由于“链”本身的技术特性导致“强度”逊于公链,可靠性始终是个问题。
当然,必须说明的是,基于私链和联盟链的电子存证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特殊的优势,例如在较为封闭的生态系统中,居于中心地位的平台所运营或维护的区块链(私链、联盟链)在生态系统内部还是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尤其是针对一些无需通过法院而是在生态系统内部就可以消化的存证问题,包括供应链交易确认、产品质量溯源等。这些场景下,私链和联盟链存证效力足够解决问题,同时还更灵活多变,能定制开发出更多可用的存证产品。
锚定式区块链存证成司法认定的关键点
锚定式区块链存证绝非百分之百可靠,在司法实践中,即便使用了这种存证方式,仍然需要在个案中对存证获得的数据证明力进行认定,尤其是在数据挂载到区块链之前,这个时间段内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区块链本身无法证明的,就好像公证处只能证明看到了什么数据,但证明不了之前没看到的数据。
因此,笔者认为在数据上链之前,法院仍有必要在两个环节进行审查:
首先,应审查当事人使用锚定式区块链存证工具的具体流程以及现场还原程度。因为,在当事人将目标数据提取之前,数据的形态以及是否经过了人为的修改是不得而知的。所以此时需要当事人向法院证明其取证的操作流程,以及使用具体工具时所处的终端、网络环境是否可靠。
其次,存证工具本身的原理和可靠性也很重要。包括存证工具是否对当事人的操作留存了足够的日志、存证工具所使用的锚定算法能否确保数据不经篡改地放到了区块链上去、存证工具能否提供可靠的数据校验方法。我们注意到在区块链存证第一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审查了保全网所使用的谷歌抓取程序以及其他的存证流程。
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
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进行公开宣判,首次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并明确了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审查判断方法。
该案中,原告杭州某公司为证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该两项内容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该种以区块链技术作为电子数据存储、确保数据完整性的方式,是互联网技术与电子数据存证的新融合,给机构创新、维权模式创新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体现电子证据发展新趋势。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杭州互联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具有开放性、分布式、不可逆性等特点,其作为一种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稳固性的优势,在实践审判中应以技术中立、技术说明、个案审查为原则,对该种电子证据存储方式的法律效力予以综合认定。
法院对电子证据审查方式:
杭州互联网法院结合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储的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效力认定确立了如下审查方式:
1.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第三方存证平台资质合规、产生电子数据的技术可靠、传递电子数据的路径可查;
2.审查电子数据存储的可靠性。包括电子数据上传至公共区块链、各区块链存放内容相互印证、区块节点生成时间符合逻辑;
3.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完整性。即电子数据Hash值能验算一致未被修改;
4.审查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从而对该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及证明力予以确认。具体到本案,该院认为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源码识别,能够保证电子数据来源真实;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在确认Hash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作出了该种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侵权认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