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比特币、莱特币等数字货币存在的意义饱受争议,但伴随着这些数字货币而诞生的区块链技术却日益成为信息科技中的“显学”,甚至被称为继互联网技术后又一种颠覆性的科技。在金融领域,人们也期待着区块链技术能够解决一些行业的“痛点”,尽管真正进入成功应用阶段的项目还没有出现。
随着区块链成为社会热点,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一种误区,认为区块链无所不能,可以应用到任何领域并实现颠覆,就像当前的“互联网+”概念一样。
实际上区块链只是一种记账技术,可以让很多人共同记账,所以该技术又被称为分布式账本。
在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利用记账技术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情。区块链技术与传统记账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两点:1)它杜绝了部分记账人篡改账本的可能;2)每次记账后,会在账本打上时间戳,从而杜绝了其中任意一笔记账被篡改的可能。
所以区块链能够发挥作用的场景主要是需要参与各方共同记账,并且传统的集中记账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
在金融领域,通过记账的方式完成交易的例子并不罕见,证券交易、银行间结算、国际结算等业务都是通过记账实现交易。但是这些交易都是集中式记账,离不开一个“中央记账人”:交易所、央行、国际清算银行等。交易能够实现的前提是参与交易的各方都信任这个“中央记账人”,因为参与各方多数情况下相互不熟悉,没有彼此之间的信任。
区块链技术的出现,让参与各方在没有“中央记账人”的情况下也可能达成交易:共同建立账本,共同记账。只要参与交易的各方愿意相信这个共同记账的账本,那么交易就可以达成。比特币系统就是依靠这样的分布式账本记录交易的例子。
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另一误区是说区块链可以增加信任,这也是不准确的。以此前流行的勒索病毒事件为例,黑客在攻破受害者的计算机系统后,会对计算机中的文件系统进行加密,并勒索比特币作为解密的报酬。在收到比特币赎金后,黑客会把解密的秘钥发送给受害者,让后者的文件系统恢复正常。
在这个例子中,黑客和受害者是互不信任的,即便有了比特币这一区块链之上的记账系统也是互不信任。受害者愿意支付赎金,并且支付赎金后黑客会交出密钥,是因为整个勒索过程是一个重复博弈:如果收到赎金后黑客不交出密钥,那么此后其他受害者就再也不会支付赎金,黑客也就再也不会获得报酬。
可见,信任的建立还是要依靠各种社会制度、经济博弈和文化传统,区块链这一新技术不会对已有的社会信任水平带来任何积极变化。它不是可以增加信任,而是可以让彼此不太信任的各方在没有共同“中央记账人”的情况下有可能共同建立一个账本,并且大家都信任这个共同账本而已。
区块链中记录的账目不仅可以是传统的会计账目,还可以是交易参与各方的某种契约。这些契约可以依照设定的条件自动执行,被称为“智能合约”。于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分布式自治组织诞生了。在这样的组织中,每一个参与人和每一个节点都是平等的,共同参与组织运行并依照贡献取酬,没有一个中心节点。所有人如何取得报酬完全按照事前的约定进行,这些约定被作为代码写入集体账本,永不可以更改。
分布式自治组织的出现,对现有的经济理论构成了一定的挑战。罗纳德·科斯曾在他的理论中把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区分为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企业内部以计划来组织生产和调动资源,企业外部依靠市场即价格杠杆来配置资源。在分布式自治组织中,没有中央节点,因而也就不可能是“计划”的形式;系统也不是通过市场去购买节点的服务,而是向提供服务的参与人发放数字货币,更类似于一种股份。特别是,系统和参与人之间的合约最初就已写好且不可更改,因而后续的交易中不再有合约执行、讨价还价等交易费用的概念。
总之,分布式自治组织既非计划,也非市场,而是伴随区块链技术诞生的新型社会组织形式,其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都值得深入研究。
(作者为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高级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金融系主任;编辑: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