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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抄袭到底是偶然还是故意?有人管管吗?

如有“裁女”事件雷同,那么纯属巧合

如果有什么事能随时随地激起网友正义感,“抄袭”绝对算一个。现在,人们的版权意识越来越强,那些“抄袭”歌手、作家也慢慢无处遁形。

这不,号称是创作型歌手的蔡健雅前脚刚发布新歌,后脚就被网友们指出“抄袭”。网友们不仅把这位歌手的新歌和泰勒斯威夫特的《safe & sound》进行了点对点的精准比对,还起底了她之前的多首经典KTV必唱曲目,并亲切地将这种行为称之为“汉化”,把她戏称为“裁女”。

图 | 微博@猫扑

面对网友们大面积的声讨,她轻描淡写地在微博长文里回复道:

捧爱豆心切的粉丝们自然是选择原谅啦:“借用几个音符罢了,你说了不算”“觉得有问题就去听你喜欢的音乐人啊”之类的支持声音也不绝于耳。音乐抄袭到底谁说了算?抄袭又应该如何界定呢?

我们做了个视频,请看!

“你说抄袭就抄袭?咱这是致敬/借鉴/凑巧好吗”这些说法听着气死个人,但要从法理上认定音乐作品抄袭,还真不是“听着贼像”那么容易的!

音乐抄袭应该如何定义?

01 歌曲抄袭的判断标准

在网上随手一搜“如何界定音乐抄袭”,大多数的回答都指向经典的“8小节”原理,即使截止发稿前1s也并没有找到该说法的正式权威出处。

如果音乐版权争议被诉诸法院,那就远不止“X小节”那样简单的一刀切,而是有复杂的判定讨论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指导性案例中,有这样的说明:“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3] 其中最核心的“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整个判定过程的核心标准,二者缺一不可。这种方法目前被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接触这件事就很难说。毕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我怎么就能相信你之前没有“翻全世界的歌来对比”呢?别急。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作品必须是由证据证明的一种可能性,而不能仅仅是一种推测或猜想。但对通过广播、网络广泛传播的音乐作品,则无须举证就能推断被告接触了该作品;对由原告专门提供给被告(如雇佣、创作比赛等)且没公开传播的作品,也可以推断被告接触了原告作品。

图 | Matthew R. Morris

其次就是实质性相似。听起来像是更复杂了,其实字面意思已经很明确: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了一种“除了解释为复制外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的程度。而且在比较实质性相似时,只可以比较两个作品的相似之处,而不可以比较两个作品的不同之处;只可以把作品当作一个整体,而不可以把作品分解开来比较。(较真的网友们在这一点上做得非常好。)

那“相似”应该由谁来拍板?虽然也许当事人会咬定自己只是“五个音的旋律”一样,但司法界则直接引入了普通听众和音乐专家分别作为判断主体,让听众来判断两个作品之间是否有直接的联系。

在普通的音乐抄袭争议判决过程中,抄袭模仿现象明显易分辨时,这时法官其实就是一名“普通听众”,他的听觉判断可以作为判定实质性相似中的关键因素,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国外对于明显的实质性相似也有判决,一个有意思的案例是:作曲家约翰·凯奇的作品《4分33秒》,全场保持了4分33秒的沉默,一个音都没有地空了“一首歌”,最后钢琴家站起来谢幕,并表示自己演奏完了。而英国音乐家迈克·巴特2002年在他的摇滚乐队唱片中也加入了一分钟的沉默,此举被判处侵权还交了大额罚金。

全程手不用碰键盘的《4分33秒》名场面 | YouTube

但法院在审理的歌曲涉嫌高级抄袭时,比如44拍、八小节的一段曲子一共有32拍,既然涉嫌抄袭的歌能发行出来,32拍和别人都一样肯定说不过去,基于原作成规模地修改是个“好方法”!法官作为普通听众,他们并没有音乐方面的专业训练,而难以对两首歌曲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做出准确的判断。此时,法官必须依据音乐专家的判断,通过专家咨询意见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音乐专家”判例: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乌苏里船歌》抄袭《想情郎》一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与《想情郎》曲调等进行鉴定。并最终认定《乌苏里船歌》是改编作品,并应注明“根据赫哲族民歌曲调改编”。

02 被诉抄袭者的抗辩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仍然是一个盖然性的法律拟制[4]被告之后自然是有申辩的权利,在微博发个长文诉说衷肠什么的屡见不鲜,但是抗辩也分为有效和无效。

如果相似部分并不具有独创性,比如东方神起的粉丝声称《三角魔力(Tri-Angle)》被SHE的《不想长大》抄袭,但其实二者都引入了莫扎特《第四十号交响曲》的第一乐章,因为后者在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的约定下属于公有素材,所以这就谈不上抄袭了。但这在有效抗辩的范畴内,也受法院认可,被冤枉的话发微博也能掷地有声。

图 | wikipedia

巧就巧在,很多微博上发出的抗辩看起来都大同小异,但不幸的是它们都属于无效抗辩:

  1. “相同的音乐创作是出于无意识”、“创作每一首歌时,就是那一瞬间的灵感一气呵成” (潜忆抄袭)
  2. “纯属巧合”(无法自证“未接触”,只为博取同情)
  3. “只是‘引用’不是抄袭”。(违反《著作权法》中关于“引用”的规定)

……

很多情况下的“无意识创作”都是潜意识里对听到过旋律直接应用,就算创作当下没能发现,但被人指出之后还能成立吗?同时很多声称“借鉴”的作品也没有其创作的歌曲中对相同部分标明来源,而“不可避免地相似”的几率更是微乎其微,毕竟两首歌旋律、节拍之复杂,要想完全偶然匹配上已经相当于中了彩票了。[1][2]

可我们听到的歌总是越来越相似了……

可是现在随便打开一个音乐软件,总是或多或少地能找到几首听起来蜜汁相似的歌,它们听上去变得越来越吵、旋律可能也变得简单而不富有起伏转折。可就算是这样,还是愿意单曲循环几次——“管他呢!好听就行。” 也许你还在为自己又找到一首好听的歌而“小确幸”,但是令人细思极恐的是,音乐创作者们比你更懂你的大脑!他们知道这种听上去似曾相识的音乐对你更具吸引力,因为人的大脑听到类似的音乐会产生快感,这被称为“纯粹接触效应”(Mere Exposure Effect)

当你听到熟悉的旋律时,大脑不同区域的显著反应值明显 | Pereira, Teixeira, and et al.[5]

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那时的音乐更具艺术性并包含很多内容,敢于挑战政治、时代和命运。而如今,随着对快消文化的普及,越来越少的音乐制作人会真正在意音乐的旋律及本质。加上听众大脑的舒适区被轻而易举地看穿,于是音乐制作人们开始借鉴大众熟悉的旋律,并加入一些新的元素,有时甚至懒得改旋律,只是修改鼓点、和声,这样听众更喜欢,歌也更好卖了。而且现代音乐中的和弦简单化、编曲程式化工具可以让歌曲的制作更加容易……于是人们越来越难难听到像从前那样让人耳目一新的震撼音乐了。

在安卓系统上的简易编曲工具 | android-midi-arranger.com

社会越来越快,时间也变得越来越不够用。每一个人都想在有限的时间里创造更多的价值,有的人为了生计素日奔波,音乐是让他们每晚踏实安睡的宁静港湾;而有的人热爱生活而乐于尝试点滴细节,音乐是帮助他们持续灵感输出的无限宇宙。

我们期待在未来听到更多深入人心的音乐,而不是只能让大脑产生愉悦的快感工具。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 (2015). 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 法学(8), 63-72.

[2] 崔立红. (2012). 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及其抗辩.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1), 103-108.

[3] 最高人民法院第16批指导性案例,案号:(2013)民申字第1049号

[4] 李国泉, 寿仲良, & 董文涛. (2010).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侵权标准判断. 人民司法(16), 37-40.

[5] Pereira, C. S., Teixeira, J., Figueiredo, P., Xavier, J., Castro, S. L., & Brattico, E. (2011). Music and emotions in the brain: familiarity matters. PloS one, 6(11), e2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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