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无法外之地,任何金融业务都有纳入监管,都要持牌经营,这是近些年来金融监管的主基调。大到百万亿规模的资管行业,小到规模不大的互联网黄金,都要管起来。
今天(5月9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征求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以及《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央行开始将互联网黄金业务纳入监管视野。
互联网机构不能再开立黄金账户
意见稿对于互联网黄金业务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中意见稿将互联网黄金业务定义为,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这就把持牌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黄金业务的主体和核心。
意见稿指出,黄金账户作为黄金产品的簿记系统,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由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同时,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产品的宣传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的宣传口径保持一致。
账户是黄金交易的核心,互联网黄金企业自己获客拉来的用户,自然是建立自己的账户体系,这样在业务中更具有主动地位。今天的意见稿则指出只有金融机构才能提高黄金账户,做互联网黄金业务的企业不能开立账户,只能做产品展示。
这对于市场格局将产生影响。互联网企业在C端获客方面较之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优势,如果意见稿最终通过并实施,在获客后只能将用户引导到合作的金融机构来开立账户,在银行或者黄金交易所进行交易、清算。这样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占据核心地位。当然,也有变通的办法,例如将互联网机构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账户打通,但能否获得监管部门认可还是个未知数。
意见稿还对跟金融机构合作的互联网企业的资质做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具体来看,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这一新规实际上树立了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黄金业务中的核心地位,互联网企业的角色受到严格限制,规定中提到的功能只有产品展示,在黄金交易中的地位被削弱。
央行的监管出发点可能在于,互联网企业没有金融牌照,并不具备从事黄金交易的资质,却为投资者开立黄金账户进行交易,并不合规。而且投资者在互联网平台开立账户并进行交易,资金并没有存管,互联网平台存在截流资金并跑路的可能。这与未实现存管的网贷行业有些类似。
对现有互联网黄金业务影响几何
在现在的黄金交易体制下,银行可以开展纸黄金业务,以及进行实物黄金的买卖,另外可以成为黄金交易所会员,开展黄金自营以及代理业务。公募基金可以与黄金交易所合作推出黄金ETF。上海黄金交易所可以进行黄金现货与期货交易。在新规下,金融机构在黄金业务中的地位将得到强化。
互联网企业并没有被赋予相关的交易资质,不过这些年来互联网企业在黄金业务创新方面有不少探索。如腾讯推出了微黄金,以工行的黄金产品为基础,提供在线黄金交易服务。黄金份额存在工行,由工行进行保管,可通过腾讯微黄金平台进行查询、买卖等操作。
蚂蚁金服与博时基金合作,推出了“存金宝”,挂钩博时基金一款投资现货黄金的ETF基金,将黄金的投资门槛降低到1元,且可以在支付宝及蚂蚁聚宝内进行交易。
京东金融也在理财频道与中信信托等机构合作推出了特色理财业务“京东黄金”,目前的产品是“京生金”,收益包括1.7%的年化生金率(即购买100克,每年送金1.7克)加上黄金价格波动带来的浮动收益。
这几家大公司推出的业务都是与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合作,挂钩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都在金融机构完成,受到的影响不算大,需要改进的是账户体系。如果政策执行较严,可能平台只能做产品展示,不能以平台的账户与金融机构的账户挂钩。
另外,互联网黄金领域还涌现了黄金钱包、黄金管家、黄金树等创业企业。除了账户体系受影响,这些做互联网黄金业务的公司要打造的产业链布局可能面临调整。互联网企业做黄金业务,实际上是想把黄金产业链上的投资者、交易所、银行、用金企业、典当行等体系打通,将投资的黄金借给用金企业来使用,用金企业支付利息,到期归还黄金本金。在新规下,互联网平台只能做产品展示,不能从事黄金的清算交割等业务,也不能开立账户,如何打通产业链成了难题。
从总体上来说这次监管意见对于整个互金行业乃至影响不大。银行的贵金属业务在整体业务规模中的比重较小。在互金行业,互联网黄金业务也只是理财业务的一小部分。毕竟这几年来,黄金价格涨幅有限,对于投资者来说吸引力不大,跟网贷的收益率比没多大优势,更不用提动辄翻番或者归零的数字代币。这导致互联网黄金业务始终没形成多大规模。